扬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的规定,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。本仲裁委员会聘请了省内外法律、经贸、科技、金融、房地产等领域的专家、学者担任仲裁员。
  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: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、技术合同、房地产合同、建筑施工合同、海事合同、海商合同、涉外经济合同、金融、期货、保险、证券、知识产权、投资、质量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。
扬州仲裁委员会按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,独立地受理各类案件,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限制。双方当事人选择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,人民法院依法不得再受理。本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,以不公开审理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为原则,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,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,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,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  扬州仲裁委员会将依照仲裁法和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,公正、合理、快捷、方便地解决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竭诚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、各类经济组织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前来扬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各类经济纠纷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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